令和6年起关于赠与的概述和注意事项

1. 关于历年课税制度

赠与税制度有“历年课税”和“相续时清算课税”两种,纳税人可以进行选择。

历年课税是指,赠与人(赠与者)和受赠人(受赠者)没有限制,当受赠人在一年内接受的赠与金额超过110万日元的基礎控除额时,受赠人就有申报和纳税的义务。如果赠与金额不超过110万日元,则无需进行申报和纳税。然而,在继承发生后,过去七年的赠与会被视为没有发生过,并会加算到遗产中进行相续税的计算。需要注意的是,即便是110万日元以下的赠与金额,也会全部加算进来(过去七年中前四年赠与金额合计不超过100万日元的情况除外)。

2. 关于相续时清算课税制度

相续时清算课税是指,赠与者必须是赠与发生年1月1日时已年满60岁的父母或祖父母,而受赠人则必须是赠与发生年1月1日时年满18岁的法定继承人或孙子才能适用。到令和5年为止,终身累计赠与金额可免征赠与税,限额为2500万日元,超过部分按20%的固定税率征收赠与税。

之后,如果赠与者去世,适用相续时清算课税的赠与财产会按“赠与时的评估金额”加算到继承财产中,并计算相续税。因此,赠与预计增值的财产使用此制度进行赠与非常有效。而且,赠与税的20%会从相续税中扣除,因此实际支付的赠与税有前付款的性质。然而,一旦选择了此制度,就无法对以后来自同一赠与者的赠与选择历年课税,因此在做出选择时需要谨慎考虑。如果选择了父亲的相续时清算课税,即使母亲的赠与也可以选择历年课税。

  • 自令和6年1月1日起,相续时清算课税引入了每年110万日元的基礎控除额。与历年课税不同的是,继承发生时,每年110万日元以内的赠与金额无需加算到继承财产中。但是,一旦选择了相续时清算课税,尽管是较早的赠与,所有赠与金额都会加算到相续财产中,并计算相续税(扣除110万日元后的剩余部分加算)。

    如果在令和6年首次想对子女或孙子应用相续时清算课税,则需要在令和7年3月15日之前向税务局提交相续时清算课税选择申请书(即使是110万日元以下的赠与,也需要提交申请书)。

    3. 如何使用相续时清算课税?

    在历年课税下,继承开始前七年的赠与金额会加算到相续财产中。然而,这只适用于“实际继承财产的继承人”和“通过遗嘱继承财产的继承人以外的人”。因此,非继承人(如孙子等)如果没有通过遗嘱继承财产,就不需要加算到过去七年内的赠与中。因此,即使选择历年课税,孙子基本上不会受到不利影响。

    另一方面,作为继承人的子女,通常会在继承时获得财产,因此,大多数情况下,过去七年的赠与金额会加算到继承财产中。因此,如果打算每年只赠与110万日元,选择相续时清算课税是合理的。即使持续进行110万日元的赠与,直到赠与者去世,过去七年的赠与也不会加算到继承财产中。需要注意的是,自令和6年起,有“历年课税基礎控除额110万日元”和“相续时清算课税基礎控除额110万日元”,因此例如,如果父亲选择相续时清算课税赠与,母亲选择历年课税赠与,那么即使子女在一年内收到220万日元的赠与,也不会征收赠与税,因为其金额仍然低于基礎控除额。

如何在一年中期内调整董事报酬

1. 通常的董事报酬调整时间是什么时候?

对于中小企业来说,“根据每期的业绩调整董事报酬”是常见的需求。然而,税法规定,“董事报酬的通常调整必须在期初的三个月内完成”,如果超过三个月进行调整,差额部分将不被允许作为损金处理(如果董事在任期内提升为代表董事,或者因经营状况显著恶化而不得不减少报酬的情况,期中调整是允许的)。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从期初三个月内难以准确预见一年的业绩,这时候就会有“希望根据业绩来调整董事报酬”的需求。

如果没有正确地调整,就可能出现“由于董事报酬过高,导致公司亏损”或“由于董事报酬过低,导致公司盈利过多”的情况。那么,如何应对这种情况呢?

2. 仔细阅读税法

税法规定,“通常的调整必须在期初的三个月内完成”。对于一般的会计年度而言,年度内只有一次调整的机会。实际上,通常的董事报酬被称为“定期同额薪酬”,税法中有如下规定:

《法人税法实施令》第69条(定期同额薪酬的范围等)第1项第一号

如果贵公司的财务年度不是一年,而是六个月,那么在这一年的时间里,会有“两个期初”,也就是说,贵公司每年可以进行“两次”报酬调整。

若要进行这样的调整,需要通过以下程序:①召开股东大会并通过特别决议修改公司章程,②向税务局等相关部门报备。无需进行公司登记变更。

  • 3. 如果公司的业绩是6个月,是否更容易预见?

    如果一年业绩的预见较为困难,那么六个月的业绩预见可能会相对容易一些。例如,在房地产中介或人寿保险代理等行业,由于没有固定的销售额,往往难以准确预见一整年的业绩。

    然而,如果您希望根据业绩来调整董事报酬,将财务年度调整为六个月是一种可行的方法。实际上,有些公司采用半年制的财务年度,这种做法是合法的。

    根据国税局最新的统计数据,1年制与半年制财务年度的公司数量如下:

    • 1年制财务年度公司:2,897,478家

    • 半年制财务年度公司:24,405家

    虽然半年制财务年度公司不到1年制公司的1%,但考虑到大部分日本公司是中小企业,若更多的公司总裁和财务人员了解这一点,可能会有更多公司选择改为半年制财务年度。

    当然,缩短财务年度意味着每半年需要进行一次结算和税务申报,这会增加一些工作量,税理师的费用也会增加,但这些费用可以计入公司支出。考虑到这点,虽然有一定负担,但可以增加调整董事报酬的灵活性,这对公司来说是一个不小的好处。希望大家也能考虑这一点。

    另外,值得补充的是,除了现金报酬外,还可能有基于经济利益的董事报酬(例如生命保险费用或公司宿舍的租金等)。如果这些报酬在期中产生,则不适用“必须在期初三个月内调整”的规定。

租赁外国人所有不动产时的注意事项

1. 租赁非居住者拥有的不动产

由于日元贬值,外国人或外国法人(以下简称“非居住者”)购买日本不动产的情况变得越来越普遍。由于非居住者居住在国外,除非用于度假,否则他们通常会将不动产出租。

当租赁非居住者拥有的不动产并支付租金时,如果不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则必须进行20.42%的源泉扣缴。如果每月租金为20万日元,则需扣缴40,840日元源泉税,并且租赁人必须在支付租金的下个月10日之前向税务局缴纳。如果迟交一天,将会对租赁人征收不交税款的10%的罚金。

  • 用于自己或亲属的居住目的

  • 由个人支付

如上所示,法人租用不动产时不满足以上条件,即使是作为高管或员工的宿舍也不符合条件。因此,法人从非居住者处租赁不动产时,必须进行源泉扣缴。如果源泉扣缴遗漏且已经过去几年,滞纳税和延迟税可能会非常高。

2. 不知道并不能作为理由

“非居住者”通常指的是非日本国籍的人,但也包括在海外居住的日本人。以下是一个实际案例:

  1. 租赁人于平成17年签订了店铺租赁合同。

  2. 当时,所有者在日本的一家航空公司工作。

  3. 平成23年,所有者转职到韩国的航空公司,成为非居住者。

  4. 平成24年,租赁人通过房地产公司得知所有者已成为非居住者。

  • 在未得知所有者已成为非居住者的情况下支付的租金源泉扣缴不足,导致被征收滞纳税。租赁人向国税不服审判所提出异议,但未对源泉税(本金)提出争议,仅要求取消滞纳税。最终判决认为,无法每次租赁时都核实所有者是否为非居住者,因此取消了滞纳税,支持了纳税人的主张。

    然而,即便是未能得知所有者已成为非居住者,仍然有义务进行源泉扣缴。

    3. 从非居住者购买不动产时的注意事项

    与非居住者的房地产交易不仅限于租赁合同,购买合同也需要注意。购买非居住者拥有的不动产时,需要对交易金额的10.21%进行源泉扣缴。

    此时,扣缴的对象是交易金额而非卖出利润,因此扣缴金额相当高。例如,若从非居住者购买一处价值3亿日元的不动产,则必须扣缴3,063万日元的源泉税,实际支付给卖方的金额为2.6937亿日元,而扣缴的税款需要在下个月10日前支付给税务局。

    当然,如果忘记进行源泉扣缴,可以要求卖方退还相应的税款,但在实际操作中,这种要求往往难以实现。如果无法从非居住者那里收回源泉税款,购买者(个人或法人)仍需连同滞纳税一起缴纳扣缴税款。

    关于源泉扣缴遗漏的问题,大型房地产公司与税务局在多起案件中发生争议,但没有一例成功免除源泉扣缴的案例。

    因此,在租赁或购买不动产时,应确认交易对方是否为非居住者。如果是非居住者,请务必进行源泉扣缴。

董事报酬的增额与董事退休金的关系

1. 根据退休金的计算增额

当公司总经理等预计几年后退休时,常有人问:“由于董事退休金的基本计算方法是‘最后报酬月额 × 在职年数 × 功绩倍率’,我是否应该现在就增加董事报酬?”以及“增额的多少才不会有税务问题?”。

虽然没有明确的标准来判断过高的董事报酬,但通常根据以下几个因素来判断:①职务内容,②公司的收益状况,③员工薪酬情况,④同行业中相同规模公司董事报酬的情况等。

例如,大分地方法院(平成20年12月1日判决)中,判定“董事报酬月额:200万日元”与“国税和法院认定的适当董事报酬月额:130万日元”之间的差距,认为即使是这种程度的差异也被视为“过高”。

2. 总经理的职务内容主张

我们来看国税不服审判所的裁决(平成29年4月25日)。该案件涉及总经理的董事报酬(五期的报酬)。国税否认了每期超过同行业“最高报酬”的部分,并且在国税不服审判所争议后,做出了以下判定:

  • 总经理的职务内容符合公司的业务内容,作为经营二手车批发业务的法人代表,其职务内容属于一般情况下可以预期的范围。

  • 总经理的职务内容并不需要支付特别高额的董事报酬。

  • 公司的收益大致保持稳定。

  • 员工的薪酬也大致保持稳定。

  • 与同行业其他公司相比,报酬偏高。

  • 总经理的董事报酬在2008年7月期为“1”,然后在后续几年(2010年7月期、2011年7月期、2012年7月期等)呈现了较高的增长率,分别为2.3倍、3.3倍、3.9倍、4倍和4.3倍。

    因此,超出同行业“最高报酬”的部分被认定为不允许计入损金。纳税人曾主张“总经理的职务内容涉及公司业务的各个方面,因此高额报酬没有问题”,但国税不服审判所认为,“总经理职务涵盖公司业务各方面是常见的”,并未采纳该主张。

    3. 如何看待董事报酬的增额?

    董事报酬的适当金额需要根据上述①~④等因素判断,但在中小企业中,可能会出现仅仅提高家族成员的董事报酬的情况。然而,即便公司业绩良好,要同步提高员工薪资也较为困难。因此,至少需要基于公司②“收益状况”来进行说明。当然,如果公司收益较低,并不意味着不能增加董事报酬。有时,虽然公司的收益稳定,但实际上董事报酬应该是200万日元,而当前只有100万日元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公司的收益稳定,增加董事报酬是可以接受的。

    4. 董事报酬增额与最终报酬月额

    虽然在诉讼中是否能获得认可是另一回事,但在退休前的几年内增加的报酬金额作为最终报酬月额可能面临明确的否认风险。如果这一增额被否认,则会导致“过高的董事报酬”和“过高的董事退休金”同时被否定,从而可能导致更高的纳税额。因此,需要特别注意。

经营安全共济税制改革及应对措施

1. 税制改革概述

经营安全共济制度是为了防止因客户的应收账款无法回收而导致的连锁破产而设立的制度,参保的费用可以全额作为损金。然而,这个制度有时被误用为延迟缴税的手段,偏离了其本来的目的。以下是一些税制改革的原因:

  • 该制度被用来减少税负。

  • 大约33%的解约案例发生在解约补偿金达到100%时。

  • 解约后,超过80%的情况是短期内重新加入。

这些行为的模式是:“通过全额损金减少税负 → 在解约后获得100%的解约补偿金(通过某些支出避免征税) → 解约后短期内重新加入,并再次通过全额损金减少税负”。这些行为显然偏离了“防止连锁破产”的本意。因此,税制进行了改革。

2. 税制改革的具体内容

根据税制改革,“从解约日起两年内支付的保费不再允许作为损金”,并且这一规定自令和6年10月1日起生效。

因此,自令和6年10月1日之后,即便在解约后重新加入,解约日起两年内支付的保费也将无法作为经营费用处理。

3. 应对税制改革的措施

如果是在9月及之后的决算月,可以考虑以下应对措施。以9月决算为例:

  • 将决算月从9月改为8月(本期为11个月)。

  • 在9月解约经营安全共济,并将800万日元的解约补偿金在“期初”计入收益。

  • 将800万日元的收益对应的部分支出作为费用。

通过这些措施,即使公司在解约后产生了收益,也能够规避本次税制改革的影响。然而,是否采取这些措施仍然存在一定的争议。

4. 关于税制改革的一般思考

不仅仅是本次的税制改革,所有税制改革都有“开始日期”或“开始期”。如果希望在税制改革之前使用某些节税方法,或者希望尽早应用有利于纳税人的新税制改革,可以通过“更改决算月”来实现。

5. 更改决算月时的税务调查应对

另外,如果在期末有较大的一次性收益,企业也可能选择更改决算月,以便将这笔大额收益计入期初。

如果是以这种方式更改决算月,可能会有人问:“如果在下一期将决算月恢复原状是否可行?”、“如果下一期也发生类似情况,能否再次提前更改决算月?”根据目前的情况,没有听说过税务调查因此产生问题。即使强行解释,也很难认定“为避税目的更改决算月是不被允许的”。

不过,频繁更改决算月会导致每期月数变化,从而使得期间业绩比较变得非常困难。因此,基本上,更改决算月应视为一种紧急应对措施。

高端车转让时,是否需要缴纳所得税?

1. 减值折旧资产的购买费用是什么?

假设某个人购买了一辆汽车,并将其作为自用车使用了10年后,以100万日元的价格转让。这辆汽车最初的购买价为400万日元,可能会误以为没有发生转让所得,因此无需缴纳税款,但实际上并非如此。即使汽车未用于商业用途,它也会自动进行减值折旧,且在耐用年限过后,购买成本将降至原价的5%。

汽车的耐用年限根据是否为自用车来计算。自用车的耐用年限是用于商业用途的1.5倍。例如,一般汽车的耐用年限为9年,而轻型汽车则为6年。如果拥有超过5年的资产转让,将会被视为长期转让所得,按照以下方式计算:

长期转让所得 = (转让收入 - 取得费用 - 转让费用 - 特别扣除) × 1/2

转让费用指的是转让汽车时所产生的中介费用等,特别扣除最多为50万日元。如果拥有年限不超过5年,则应视为短期转让所得,无法适用“1/2”规则。

在这种情况下,长期转让所得的计算为:

长期转让所得 = 15万日元
= (100万日元 - 400万日元 × 5% - 50万日元) × 1/2

2. 生活用车与休闲用车的区别

与房地产的转让所得不同,汽车的转让所得会与工资、年金等合并征税,因此可能会适用较高的所得税税率。那么,如果将一辆使用了10年的个人自用车转让,是否真的会产生转让所得并需要缴纳所得税呢?

许多人可能以前没有计算过转让所得。实际上,所得税法规定,用于日常生活所必需的汽车的转让所得是免税的。


如果是生活必需的汽车,转让所得不需要缴税。然而,像休闲用车这样的汽车,若不属于日常生活必需品,则其转让所得是需要征税的。

例如,若除了自用车外还拥有一辆法拉利,那么其转让所得就会被征税。特别是法拉利等豪车,价格通常不会大幅下降,因此转让所得可能会非常高。

3. 国税不服审判所的裁定(令和2年3月10日)

实际上,曾有纳税人在税务调查中因法拉利的转让所得被追缴所得税。这位纳税人在国税不服审判所上主张:“法拉利是一项不需要减值折旧的资产”,并进行了争辩。

本来像古画、古董等随着时间推移其价值不会减少的资产,通常不需要进行减值折旧。例如,①有历史价值或稀缺价值的古艺术品、古文物、出土物等,②列在艺术年鉴中的书画、雕塑、工艺品等。

纳税人主张,自己拥有的法拉利是一款限量版,全球生产仅349辆,极其稀有,且购买权仅授予长期支持法拉利品牌的人,因此具有很高的稀缺价值。如果不需要减值折旧的资产以低于购买价格的价格转让,就不应产生转让所得。

然而,结论认为:“即使法拉利维持了较高的价值,经过较长时间,仍不能认为它像古董那样保持高价值”,因此即便是法拉利,也应进行减值折旧。

纳税人对国税不服审判所的裁定不服,继续向东京地方法院提起诉讼,最终在令和5年3月9日的判决中败诉。

不仅是汽车,个人拥有的被视为休闲用的资产,如船舶等,转让时也需要计算转让所得。